●初次送審前請將先申請管制編號及密碼。
●新增或解除列管車輛,需變更清除需可證。
●行照上的車主與送審的公司須為同一家公司,集運業者不在此限。
●車輛若有拖板尾者,頭車及尾車須為同公司車輛才能送審。
本署已於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GPS車機規格(即時追蹤系統適用規格):
(一)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七規格。本公告修正後至107年11月30日以前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六或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二)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移機者,應符合附件二至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1.載運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108年6月30日前)
2.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廢棄物清除設施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109年6月30日前)
3.載運附件一第53項至第59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2,000公噸以上者。
(109年6月30日前)
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者。
(110年6月30日前)
5.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
(111年6月30日前)
★依照規定申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並依其文件內容運作。
★製作紀錄定期申報,紀錄妥善保存備查。
★運送前,申報運送表單說明流向。
★運送時,需攜帶運送表單、安全資料夾、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
★公路運送者,應攜帶臨時通行證;駕駛員或隨身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經核可及維持正常操作。
★毒化物正式核可運送車輛共1300輛以上。
★毒化物運送業者共200家以上。
★運送車輛為啟動狀態,即時追蹤系統無法上傳車行資料至本署。
★即時追蹤系統,最近一週車行資料回率低於85%。
★運送車輛升級其即時追蹤系統。
★運送車輛裝設之即時追蹤系統失竊。
★運送車輛失竊。
★原裝設即時追蹤系統移機至另一輛運送車上。
★有表單,無軌跡。
★運送軌跡與表單起訖點不符。
★未回報運送開始與結束訊息。
★應每個月完成週確認作業卻未填寫。